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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19-12-25 16:04:01

1.办理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程序。

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审核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办理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