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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东阿县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03-11 15:37:27

第一条  为实现对纪委监委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全覆盖,加强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监督检查组、审查调查组、专项巡察组、学习培训班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临时工作组),因离开县域无法正常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被上级机关抽调参与专项工作的党员,应当按上级有关要求编入临时党支部。

第三条  7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临时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或者执行任务较分散的,可设立党小组临时工作组所有党员一律编入临时党支部和党小组,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机关外抽、借调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党员,应当随用人部室(单位)参加组织生活。

第四条  临时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的,一般应当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党员人数较少未设支部委员会的,一般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小组设组长1人。临时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工作组组长担任,副书记、支部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其他党员担任,党小组组长由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成立、撤销临时党支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临时工作组成立的同时,以主管部门或工作组名义向机关党委提出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的申请,内容包括:成立的原因、党员人数、支部委员会建议人选名单等(样本见附件)。

(二)机关党委收到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复意见,按照批复意见要求,临时工作组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成立临时党支部,有关情况向机关党委报备。

(三)临时工作组完成任务后,临时党支部应向机关党委提出撤销支部申请,机关党委即日撤销该临时党支部。

第六条  临时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党支部基本职责和工作制度,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开展党建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加强党员思想教育。按照委机关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员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三)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员纪律观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续纠正“四风”,永葆共产党员政治本色。

(四)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用好组织生活这个经常性手段,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党员监督管理。对临时党支部党员日常思想动态、家庭婚姻状况变化及身患疾病等情况及时向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等部门报告;对在执纪和作风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和纠正;对多次提醒仍不改正,以及问题比较严重、不适合继续在工作组工作的,调离工作组;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原所在党组织处理。

(六)积极开展有益于党员身心健康的读书、交流、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应当建立党员登记制度。将登记日期、姓名、出生年月、入党日期、原单位及职务等内容逐一登记。临时党支部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并向机关党委报备。

第八条  临时党支部书记及各党小组组长作为工作组和各党小组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领导,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党建工作部署和相关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因工作失职造成所属党员违纪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当定期、不定期约谈党小组组长,督促其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党小组组长应当及时了解本组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情况,并及时向临时党支部进行汇报。党员应当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九条  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临时党支部的领导,督促临时党支部书记履行好工作组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适时组织检查临时党支部成立和工作开展情况,注意了解党员队伍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推动临时党支部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第十条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的申请

        2.关于撤销××临时党支部的报告